保障教育公平制度


第一条 为促进教育公平,坚持均衡编班,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、《辽宁省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(试行)》制定本制度。 
第二条  学生编班是指学校日常教学和班级行政管理的学生编班。  
第三条  各年级学生(包括新生)实行常态编班。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的规定,按照男女生比例因素相对均衡原则随机将男、女学生分配各班。学校不得设重点班,不得擅自举办实验班,不得将推荐生单独编班,不得按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分班。 
学校不得为编班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、测试。在编班前如学校组织考试、测试,学生应当拒绝参加。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可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报。 
第四条 新生入学分班后,学校不得再重新编班。个别学生因学科能力以外的原因确需调班的,经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可以调班,但年级调班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年级学生总数的1%。 
第五条 学校统一采取先确定班主任,再均衡配备各科任课教师,然后将学生均衡分到班级,最后由班主任抽签确定班级的办法编班。鼓励学生家长、教职工代表参与编班过程,实行阳光操作。      
第六条  严禁以学生获奖、竞赛、各类考试成绩为编班依据。严禁举办快慢班、重点班、实验班、尖子班、特长班、提高班等。      
第七条  严格按照规定安排每个班级的人数,班额要相对均衡。年级班级编定后,不得随意调换任课教师或给学生任意调班。严禁按照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,严禁按照考试成绩安排学生上课和考试的座位。      
第八条 严格按规定组织考试(测试),不准违反教学规律,频繁进行考试,不准张榜公布考试结果,更不允许依据阶段考试成绩进行动态编班。
第九条 学校要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,根据教师年龄、知识、能力结构相对均衡配置每个班级的教师。特别要重视优质教师资源的均衡分配,体现和尊重每个学生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公平权利。    
 第十条 学校对教师工作业绩的考核要以推进素质教育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,全面考核教师教育教学工作情况,不得单纯以学生学业成绩高低作为教师工作考核的唯一内容。可以把发展性评价(学生学业成绩的提高幅度)作为教师教学业绩评价的重要尺度。 
第十一条  本制度由北星学校拥有最终解释权。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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